周雪林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案例及判决书文号:
1、 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 最高法确认承租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权益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商务宾馆诉区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裁定中胜诉,确立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权益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判规则,引发多家媒体及各级法院广泛关注与援引。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案 — 收储协议被撤销,收储不得规避征收补偿义务,利害关系人权益应予保障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某公司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收储合同纠纷一案【(2023)冀0582行初42号】。案涉土地虽系租赁,但厂房及设备均系该公司投资建设,政府收储时未调查地上物权属,将全部补偿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该案确立"地上建筑物权利人应单独认定并补偿"的裁判规则。
3、修路拆迁赔偿案 — 诉讼前后对比提高13倍多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独立认定并足额赔偿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公民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赔偿案【(2020)鲁07行终176号】。修路拆迁中,行政机关仅评估补偿30余万元,周雪林律师代理后,力证房屋及设施系当事人出资建设,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重新评估,最终判赔408万余元,补偿金额增加13倍,该案确立"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独立认定并足额赔偿"的裁判规则。
4、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签约后必须依约全面履行不得推诿
周雪林律师代理谷某诉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021)鲁0812行初29号】。修路拆迁中街道办签订《安置补充协议》后长期未履行,周雪林律师力证协议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按约履行,法院判令街道办限期安置200平方米房屋并补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立"行政机关签约后必须依约全面履行,不得推诿规避"的裁判规则,引起该案例被多处查看和援引。
5、财产损害赔偿案 — 房屋被强拆被刑事立案,房屋被偷拆可通过行政与刑事混合路径追责
周雪林律师代理徐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案【(2024)鲁13民终222号】。邻居房屋被偷拆,一审法院以无不动产证为由驳回起诉,周雪林律师力证徐某系合法代位继承人,依《民法典》第1128条享有诉权,中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立案。周雪林律师采用行政与刑事混合追责路径,确立"房屋被偷拆不限于民事救济,亦可刑事追究"的维权范式,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6、解除土地租赁协议案 — 行政机关以民事协议规避征收补偿系违法行为
周雪林律师代理臧某诉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历城民初字第1960号】。村委会租赁土地供建设厂房后,政府征收时授意村委会以"解除协议、恢复土地"之名行暗拆之实。周雪林律师力证案涉土地及地上物已进入行政征收程序,本案实质为行政征收行为,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法院驳回村委会起诉,确立"征收必有补偿,以解除民事协议规避征收补偿系违法行为"的裁判规则,该案具有典型意义,被多处关注。
7、撤销土地收储合同案 — 收储土地应给予地上房屋补偿为前提,政府未调查地上物权属即将补偿付给使用权人,收储行为违法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市场开发公司诉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收回行政协议案【(2025)鲁0105行初27号】。案涉房屋被强拆后,自然资源局以收储名义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收回合同,未通知承租人参与,也未对地上建筑物权属进行核实。周雪林律师力证原告出资建设面积17045.93平方米,法院认定收储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赔偿建筑物损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2000余万元,确立"收储不得规避征收补偿义务,利害关系人权益应予保障"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8、强制拆除养殖棚案 — 违法必赔,养牛被强拆必赔偿,程序违法不阻却赔偿责任
周雪林律师代理李某父子诉某乡政府强制拆除养殖棚案【(2022)鲁1325行初30号】。乡政府以"乱占耕地建房"为由,在未作出基础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养殖棚,致母牛流产、鸡羊丢失。周雪林律师力证强拆程序严重违法,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续经行政赔偿程序,养殖棚、牲畜等各项损失已全额赔偿完毕,确立"违法必赔"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9、遗嘱继承纠纷案 — 没有拿到拆迁补偿也可以立遗嘱,已纳入征收范围但尚未领取的补偿利益可通过遗嘱处分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公民遗嘱继承纠纷案【(2021)鲁0203民初8850号】。被继承人承租的公房已被征收但尚未领取补偿款,周雪林律师力证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对将来可确定的征收补偿收益享有处分权,法院确认遗嘱有效,确立"尚未实际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已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利益可确定财产,可通过遗嘱处分"的裁判规则,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10、不履行监督职责案 — 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监督职责
周雪林律师代理马某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监督职责案【(2022)鲁0403行初4号】。原告系出嫁女,村委会拒绝给予村民待遇及拆迁安置资格,原告向街道办申请履行监督职责,街道办收到申请后长期未答复。周雪林律师力证街道办对村委会工作具有法定监督职权,法院确认街道办收到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确立"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不作为构成违法"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11、《乱贴封条亦违法:执法必须严守法定程序》
周雪林了律师代理的贴封条案件,一审为(2021)鲁0785行初84号,二审为(2022)鲁07行终261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经一、二审确认查封违法,对同类违法查封、联合执法责任认定极具参考意义。街道办事处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对6间板房贴封条,既无查封依据,又未履行报批、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告知理由、听取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等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两机关辩称公章非己方所刻,法院依联合执法机制认定共同实施,一审确认违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12、加气加油站权益应得到保护许可
周雪林律师代理某某公司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答复案【(2019)鲁1581行初69号】,法院认定被诉答复未实质处理许可申请,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该案明确,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应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决定,对保护加气加油站等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3、村民有权请求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村民委员会决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就郑某等31人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出抗诉,认为村委会《宅基地认定办法》与村民权益密切相关,请求撤销该办法应予受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2018)鲁民再1044号】,指令继续审理。周雪林律师代理该案,对维护村民诉权具有借鉴意义。
14、村委会分配利益不准,村民有权起诉并确认无效。
郑某等28人诉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9)鲁02民终8194号】。青岛中院认定,宅基地认定不属于村委会表决范围,其制定的《宅基地认定办法》超越职权,判决确认无效。该案明确,村委会无权自行认定宅基地,村民可依法起诉维权,可供参考。
15、补偿决定被撤销具有指导意义
某某因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20)鲁行终1538号】。山东高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应区分产权人与占住户分别补偿;补偿决定以先变更承租关系为前提,事实上难以履行,处理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明显不当,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该案对保护占住户征收补偿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16、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也要履行
赵某诉德州沈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20)鲁1402民初5464号】。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开发商不得以"被逼无奈"为由否认协议效力。该案明确,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必须依约履行,对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17、征收过程中强拆也违法
彭某诉府区人民政府、新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20)鲁15行初115号】。法院认定,区政府系征收主体和强拆实施主体,在原告起诉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间即强制拆房,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超越职权。判决确认强拆违法,驳回对街道办、执法局的起诉。对规范征收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18、不举证就败诉
杨某诉某城市管理局撤销《违法建设处置通知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8)鲁0911行初20号】。城管局未举证证明主体资格及查处违建的法定职权,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撤销被诉通知书。该案明确,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举证即败诉,对规范执法具有借鉴意义。
19、行政复议申请权不受既往诉讼限制,省政府不得以"同一事项"为由拒绝受理。
金华某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函复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4)浙杭行初字第72号】。杭州中院认定,房屋征收决定与强拆行政强制系不同行政行为,原告就征收决定提起过复议、诉讼,不影响其对强拆行为申请复议的权利。省政府以"重复申请"为由拒绝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函复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保护当事人复议申请权具有借鉴意义。
20、以撤销房产证手法实施拆迁,被法院撤销
焦某诉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6)鲁行终894号】。县政府以房屋灭失、骗取换证为由,撤销原告两本房产证,实质是绕开征收程序推进拆迁。山东高院认定,县政府非法定登记机构,且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事实理由、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案明确,不得借撤销房产证变相实施拆迁,对保护私有房产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21、违法认定不能成为违法拆迁的依据,适用新法处罚旧建筑被二审改判撤销。
周某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5)潍行终字第123号】。潍坊中院认定,涉案房屋建成于1999年,早于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获批时间(2004年12月),被上诉人适用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案明确,对历史形成的建筑不得以事后制定的法律追溯处罚,对规范"以违法认定推动拆迁"具有借鉴意义。
22、未告知复议权,复议申请期限从知道内容起算两年,逾期驳回决定应予撤销。
佟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2)市行初字第16号】。法院查明,国土部门作出临时用地批复后,以信息公开方式送达,但未告知复议权及期限。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申请期限自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年。济南市政府机械适用60日规定驳回申请,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该案对保护当事人复议申请权具有借鉴意义。
23、违法征地要被查处
王某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地法定职责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5)垦行初字第44号】。垦利县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涉案12.4亩土地,与第三人占地修渠有利害关系,国土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并出具书面结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核查及告知结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60日内履行核查职责。该案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24、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应予更正重新发放。
董某诉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局履行支付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6)鲁0704行初39号】。法院认定,涉案鱼塘等附着物产权存在争议,两被告在未经确权、未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补偿款拨付给争议一方,程序违法,判决确认该发放行为违法。该案明确,补偿主体不得对权属有争议的附着物单方决定归属,对纠正错误发放具有借鉴意义。
25、集体土地上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时土地尚未征收的应予撤销。
阿某诉嘉兴市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浙建复决〔2016〕27号】。浙江省住建厅复议认为,该局核发案涉许可证时,所涉土地仍为集体土地,不具备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案明确,规划许可应以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前置条件,对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26、行政强制不得委托,委托即违法。
臧某诉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案,【济政复决字〔2013〕235号】。济南市政府复议认定,区"双违整治领导小组"系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以自身名义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之规定,主体不适格。决定撤销该通知书。该案明确,临时机构无权独立实施行政强制,对规范执法主体具有借鉴意义。
27、国土局负有制作保存附属物清单职责,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应予撤销。
徐某诉国土资源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7)鲁0306行初4号】。法院认定,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组织勘测定界、制作附属物勘察清单系国土分局的法定职责,其作为制作保存机关,以"无相关信息"拒绝公开缺乏依据。判决撤销该告知内容,责令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对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具有借鉴意义。
28、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王某等十六人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8)鲁08行初16号】。济宁中院认定,涉案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未能提供征收、使用涉案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证据,属缺乏前提、于法无据。鉴于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对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29、内设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罚,以"拆除通知书"名义实施处罚应予撤销。
綦某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拆除通知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利政复决字〔2013〕1号】。利津县政府复议认定,管委会系县政府派出机构,其内设的规划建设局亦无独立行政处罚权,二者均无权作出《拆除通知书》,主体不适格。决定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案明确,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对规范执法主体具有借鉴意义。
30、以撤销房产证方式实施拆迁行不通,决定被撤销。
陈某诉县房产管理局撤销房权证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4)兰行初字第94号】。兰陵县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已由县政府以国有土地出让给原告,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仍以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登记为由撤销房权证,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决定书。该案明确,借撤销房产证变相推进拆迁不能成立,对保护私有房产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31、信息公开是保障补偿权益的关键,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补偿信息应予纠正。
孙某名等八人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5)即行初字第46号】。即墨市法院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被告未能提供已书面征求黄孝刚等第三方意见的证据,其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责令管委会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案明确,公开拆迁补偿、附属物评估等信息的法定程序不得省略,对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补偿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32、拆除通知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黄某诉青岛市某办事处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22)鲁02行终69号】。青岛中院认定,涉案通知书名为通知,实际设定了拆除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可能,属可诉行政行为。办事处未举证证明在作出通知前已说明事实理由、告知陈述申辩权或提供陈述机会,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判决确认该通知书违法。该案明确,即便违建事实成立,作出拆除决定仍须履行法定程序,对规范基层执法具有借鉴意义。
3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未告知听证权、未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属程序违法。
付某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13)潍行终字第82号】。潍坊中院认定,被上诉人仅将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未证明包括上诉人房屋补偿款及具体数额,亦未履行公告、听取村民意见、书面告知听证权的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因征地行为已实施完毕,判决确认该组织实施行为违法。该案明确,征地补偿安置须逐项履行公告与告知义务,并直接向权利人补偿,对保护被征收人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34、强制停电被判决确认违法。
郭某诉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强制停电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周雪林律师代理【(2021)鲁0983行初18号】。肥城市法院认定,供电公司系依街道办通知实施停电,属受委托行为,法律后果由街道办承担。街道办既未作出书面决定,也未履行催告、告知陈述申辩及救济权等程序,判决确认强制停电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法院认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生效,厂房应予拆除,不符合恢复供电条件,且原告未举证证明直接损失,故驳回了恢复供电及赔偿120万元的诉求。该案明确,以断电倒逼拆除须履行法定程序,对规范行政强制具有借鉴意义。